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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实施后11种情况可申请再生育

  
2018-10-05 00:13:00  阅读:4125+ 来源:本站原创 作者:梁雁翎

  《条例》修改后,安徽省以下11种情况将可以申请再生育:

  (1)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,只生育一个子女的;

  (2)双方均为少数民族,只生育一个子女的;

  (3)双方均为归国华侨,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地区居民,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;

  (4)再婚夫妻,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,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;

  (5)婚后不育,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,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;

  (6)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,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;

  (7)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,一级至五级因公(工)致残人员,只生育一个子女的;

  (8)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,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,只生育一个女孩的;

  (9)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,只生育一个子女的(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;

  (10)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;

  (11)大山区的乡,女方在农村,只生育一个女孩的。


6种情形可视为独生子女


6种情形可视为独生子女

  二胎政策终于实施,关于细节问题,有不少网友表示仍有疑惑,如父母离异,再重组家庭,原本的“独生子女”是不是就失去了“单独二孩”的资格?“单独”有没有一个标准?

  安徽省计生委副主任高俊文:国家对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认定,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,没有同父同母、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,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。

  而我省,符合以下6种情形的,可以视为独生子女:(1)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只收养一个子女的;(2)夫妻双方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,其已死亡子女未曾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的;(3)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;(4)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,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,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;(5)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丧偶后,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;(6)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情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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