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申请流程
政策规定,符合“单独两孩“生育政策的夫妻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,需持户口簿、结婚证、居民身份证、《婚育情况证明》和独生子女身份相关证明等材料,到子女拟落户地的夫妻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,并填写《再生育申请审批表》。
2、政策简化
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本着依法简化、规范权利、高效便民的原则,对申请人本人的《婚育情况证明》,予以规范和简化。
3、审批时间
按照规定,符合条件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,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,报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。市、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,并书面告知当事人;不予批准的,应当说明理由。
4、外省婚育情况证明
由于目前婚育情况等信息尚未实现全国联网,因此,仍需要户籍地出具《婚育情况证明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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