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十九条,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,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,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:
(1)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,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;(2)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,又怀孕的;(3)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,只有一个子女的;(4)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,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,只有一个子女的;(5)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,只有一个子女的;(6)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、香港、澳门同胞,只有一个子女的;(7)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,只有一个子女的;(8)山区、坝上的农村居民,只有一个子女的;(9)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,只有一个子女的;(10)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,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,只有一个女孩的;(11)平原、丘陵的农村居民,只有一个女孩的;(12)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,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;(13)经省人民政府批准,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