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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二胎生育补贴政策

  
2018-09-08 07:24:19  阅读:1191+ 来源:本站原创 作者:苗圃

在我们国家生育时可以享受补贴的,也叫生育津贴。当然生育津贴的发放政策和金额都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,并且各个地方的政策都会有所不同。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,生育津贴是否也有变化呢?那么合肥二胎生育补贴政策是怎样的?

生育津贴计发标准

不论二胎还是一胎享受的津贴政策基本相同。新政策不同的一点是原符合晚育条件、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,各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。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,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,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工资(指缴费工资基数项目)停发。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(或上月)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除以30,作为一日应计发的生育津贴,按对应享有的天数一次性计发。

(1)生育顺产的为90日,晚育的增加60日;难产的增加15日;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胎,增加15日;

(2)妊娠4个月以上引产或死胎的,为42日;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为15日至30日。

生育津贴支付(申领)办法

(1)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。

(2)参保职工应于分娩、或流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,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“一卡一证一册”或生育证、书面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单位停发工资证明(女职工计划内流、引产的应同时持所在单位签发的《青岛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》)等材料,按社会保险工作管理权限,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。

(3)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参保职工申请生育津贴之日起7日内制作生育津贴领取存单。其中,企业单位职工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发放,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。

生育保险报销注意事项

(1)生育津贴的计算:生育津贴=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/30*产假天数(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分)

(2)产假天数:正常产假天数为90天;难产的增加15天,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,晚育奖励假按30天计算;

(3)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引、流产的,《医学诊断证明书》应写明妊娠周数,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(含)流产的产假为15天;12周以上16周(含)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;16周以上28周(含)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;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

(4)申请的生育津贴、晚育奖励津贴于申报次月支付到单位养老保险基本账户上。

可见,国家和地方对于生育津贴的政策规定还是比较仔细具体的。原先我们国家执行的计划生育,鼓励独生子女的政策,也随着二胎的开放有所变化了,所以生育津贴的相关事宜也随着变化了一些,及时了解一下还是很有必要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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